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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新规怎样才算上下班途中热点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2:54 阅读: 来源:棉胎厂家

(原标题: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政策出台,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或者顺路去学校接孩子受伤算不算工伤?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工伤新规趋向更合理更人性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下班途中买青菜出意外算工伤的说法,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浓厚兴趣,记者邀请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业忠进行了解读。

怎么样才算“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张业忠庭长认为,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人们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而从路线角度讲,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等行为所导致的路径变化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均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人性化原则。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应该宽泛地理解,即具有正当性。

四种情形的“上下班途中”受伤都算工伤

张业忠庭长认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买菜,或者是顺路接孩子放学等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中受伤都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需举证非工作导致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张庭长告诉记者,《规定》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一般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张业忠庭长提醒,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限。因此,在工作伤事故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1年时间内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在工伤认定时限内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工伤认定申请的进度情况,不要偏信用人单位的承诺。

包工头溜了用工单位担责

2011年,玉林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一个房地产工程项目时,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许某。许某随后雇佣莫某到工地上班。没多久,莫某在工作时候出意外受重伤,需要大笔医疗费。许某见医疗费高昂,拒绝负责并躲了起来。莫某受雇于包工头许某,没有与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他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绝了。因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工人与责任对象有劳动关系。

张业忠庭长解读认为,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中,专门就此作出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记者 叶万松 实习生 农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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