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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太温柔四部门通知显铁腕(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6 12:50:35 阅读: 来源:棉胎厂家

食品安全法太“温柔”? 四部门《通知》显“铁腕”

食品安全法太“温柔”? 四部门《通知》显“铁腕” 更新时间:2010-9-17 7:00:01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近年来食品安全警报频发,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毒奶粉再现”、“小龙虾”、“金浩致癌”等连串事件,更是引起公众对食品的安全严重担忧。在这一背景下,《通知》处处凸显了“从重从快”。

九三学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洪道德9月16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显示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刑事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从“宽严相济”转向“从重从快”——实体上从重,程序上从快。

曾参与《食品安全法》立法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体现了国家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不过,“打击固然有必要,但另一方面,要保障食品安全,还有赖整个制度体系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陆敏则认为,《通知》针对目前行政监管对市场的高度失明现状,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力度。

“罚到不能再犯”

近几年来,几起食品安全大案主犯均被判重刑。2006年,“苏丹红”案源头企业老总谭伟棠及其助理冯永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2009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张玉军、耿金平被判处死刑,其买家张彦章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几起大案的重判似乎并没能阻止食品安全事件继续发生。

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高级官员组成的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成立。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在该机构成立的会议上表示,“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

法律是否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过于“温柔”?

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表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律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关键是法律的执行力度问题。“《通知》并未涉及到法律的修订,而是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赵长青说。

北京一名刑法专家则认为,从此次四部门《通知》的用语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打击上升到了政治高度。

该专家对《通知》条文进行了通俗解读——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可死可不死的,判死刑;可缓可不缓的,不判缓;可免可不免的,不免罪同时加大经济处罚,“罚到不能再犯”。

加强执法者监督

“从严打击是有必要的,可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成本,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姜明安表示,“但法律不是万能的,食品安全要得到根本解决,制度的体系的建设更为重要。”

一位食品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实践中有违法企业买通行政执法机关,本来应该移送的刑事案件被作为行政案件,罚款处理了事,甚至还出现地方执法机关帮助包庇本地企业的情况。

姜明安表示,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体制问题,制度漏洞问题,监管机构与监管人员廉政,勤政问题,被监管企业诚信问题等。“每一个问题都很重要,要彻底解决这些监管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当前食品安全实行的是“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进行“分段管理”。

“尽管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只要食品安全是分段化管理,监管真空地带就始终存在,食品监督无缝对接只能是一句口号。”姜明安直言。

尽管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革,《通知》仍对执法者和监管者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通知》要求,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陆敏认为,相比非职务犯罪要求“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通知》对职务犯罪规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打击力度显然更大。

不过,洪道德指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通知》从司法、执法层面加大惩处力度,虽有治标作用,但是要治本还应该加强日常的行政监管,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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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于2009年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的罪名主要有两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量刑根据情节,最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最高量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食品安全罪均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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